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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从少数民族的性观念中“管中窥豹”

作者:客维蜀狂 字数:2806 更新:2024-11-07 02:12:25

  从少数民族的性观念中“管中窥豹”

  

   正如本系列前面数篇总结的,中国人婚龄的推迟,与科举制和工业化的推行、兴盛很有关系。而对于一些偏远地区的汉族和少数民族而言,他们接触科举制、工业化较晚甚至没有(不过在“精准扶贫”之后,绝大部分偏远地区也接触工业化了),故他们所受的影响十分有限。因此,研究较晚一些时候少数民族的一些性观念,可作为在科举制和工业化推行前,中国普遍情况的一个参考、参照。这大概就是孔子说的,“礼失而求诸野”吧。

  

   两少一宽

  

   因为一些众所周知的原因,八十年代初的中国经济停滞,犯罪率飚升。1983年7月,某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总设计师提出了“严打”,即对于各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从重从快判决和执行。到了1984年,总设计师又听取他人意见,认为对少数民族也“严打”会破坏民族团结,于是又推出了“两少一宽”,即对少数民族刑事犯罪少判决少执行,或是从宽判决和执行。虽然自2010年后,多位中共中央要员、多个官方组织公开否定和批判了“两少一宽”,但严格来说,1984年的两份宣布“两少一宽”精神的红头文件并未被正式废除。

  

  

   历史资料:

  

   对少数民族中的强奸罪必须实行“两少一宽” 政策

  

   作者:张济民,张竹萍,孙明杆

   来源:《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年01期

   (本文节选关于具体的性犯罪部分,省略了很多套话和说理):

  

   1.强奸罪。

   强奸妇女是一种侵害妇女人身权益的犯罪行为, 历来属于打击重点,但在藏、蒙、羌3个少数民族中, 由于长期历史形成的习俗的影响, 婚前性行为比较随便。除了通奸的行为较多外, 违背或基本违背妇女意志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也时有发生。对此, 如果按强奸罪依法从重判处, 往往得不到社会的同情, 而且被害妇女还要受到一些人的歧视或嘲讽, 不仅不好嫁人, 有的甚至被迫流落他乡。如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南县牧民肖布加(藏族)强奸案, 被告肖布加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当地群众反映说“按民族习惯, 肖不应捕判”。 被害人之父反而到被告家赔礼道歉。又如互助羌族自治县有4名羌族罪犯轮奸1名羌族妇女, 致使该妇女回家后卧病6天, 身心受到摧残。如此严重的强奸犯罪, 科以重刑是罪有应得, 但主犯被判处死刑, 其余3犯被分别判处死缓和15年有期徒刑后, 在羌族群众中却引起强烈反映。不少人认为“不应该”, 责骂被害妇女是“不知羞的东西, 把人家害下了”。致使这个被害妇女害怕报复, 整日不敢出门。再如1983年“严打”期间, 玉树藏族自治州3名藏族罪犯将一名藏族妇女用汽车挟持到野外轮奸, 被害人告发后, 法院依法判处3犯有期徒刑9年、8年、7年。已属从轻处罚, 但当地不少群众仍骂被害妇女是“害人精”, 致使这个妇女长期嫁不了人。

  

   2.奸淫幼女罪。

   解放前, 青海的藏、羌族中普遍存在着“做女人礼”、“戴天头”、“拜经旗杆”, 蒙古族中存在着“拜栓马桩”等一些落后的习俗。一般是女孩子长到13、15、17岁时, 由父母或亲友举行一种仪式。如藏族于农藏历腊月三十晚上, 由父母将女儿头七(七岁至十三岁的一种发型)的发辫改变为成年女子的式样并举行隆重仪式, 表示祝贺, 这就是“戴天头”。仪式举行之后, 即表明该女子已成为成年女子。在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的一些地区, 女孩子有了非婚生子女, 父母很高兴, 求亲的人家也愿意登门求亲。藏、蒙古族妇女中有些人直到老年都没有正式结婚, 但却子女满堂。解放后这种落后习俗虽已基本改变, 并逐渐趋于消失, 但其影响仍然很深。所以在这些少数民族群众中,男青年奸淫13、14岁未成年女孩,许多人就不认为是犯罪, 甚至也不会受到舆论的谴责。只有中、老年人奸淫幼女才被认为是不合情理的事, 但一般也不诉至司法机关。对这类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案件,若以奸淫幼女罪论处, 群众和受害者父母多为不满, 社会效果也不好。如海西州格尔木市乌图美仁乡牧民额尔德尼(蒙古族)等9人,自1981年5月至1983年9月,先后多次奸淫一个年仅12岁的幼女。案发后, 被害者及其亲属均不告发。海南藏族自治州同德县牧民拉白(藏族)于1981年9月29日遇见一时年13岁半在草滩上找牛的女孩, 即乘机将少女强奸。被告拉白被判拘役6个月, 量刑显属畸轻, 且刑法第139条无判拘役的规定, 经检察院抗诉, 法院改判3年。许多群众则说“把拉白捕判, 将这个人冤枉了, 如果抓个丫头耍一耍, 就要判刑,在草滩上这样的人太多了。”

  

   3.对处理少数民族中几种(性)犯罪的意见。

  

   对强奸、流氓案件一般应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鉴于少数民族在历史上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的存在,性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要小的情况,在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上也有所不同,因此,司法机关对发生在民族内部的流氓(只含侮辱妇女)、强奸案件一般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告发的案件中,对确已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但量刑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不判重刑。对未成年强奸犯,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起诉的就不起诉或免诉。被告人索南加,藏族,时年15岁,1984年8月, 在回家途中遇见一骑毛驴过路的14岁少女,遂将其强行拉到洋芋地里企图强奸,因被害人极力反抗而未遂,并于次日告发。洛藏族自治州玛沁县检察院对被告人索南加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捕后,被害人的父母遭到了许多群众的谴责,压力很大,多次要求撤诉。果洛州检察院根据“两少一宽”政策精神, 认为该案与藏族的旧习俗有关,被告人又具备《刑法》规定的未遂犯和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条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不捕,撤销了县检察院批捕决定,责令其家长严加管教,社会效果很好。对强奸其他民族妇女、奸淫本民族不满14岁幼女的,一般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奸淫幼女手段残忍恶劣,致使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 不论被害人或其亲属是否告发, 被发现的均应按“情节特别严重”定罪处罚。如海南藏族自治州兴海县牧民才合杰,藏族,时年19岁,于1984年3月25日酒后将一9岁幼女奸污后,怕罪行败露,杀人灭口,用石头砸该女头部致死。法院判处被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若未造成严重后果,其亲属又不愿告发者,也可以按特殊情况作其他处理。强奸其他民族妇女, 或少数民族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此类罪行者, 则应依法惩处。若未造成严重后果,其亲属又不愿告发者,也可以按特殊情况作其他处理。

  

  

  

  

   结语

  

   据网友反应,直到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仍然存在不少表兄妹、姐弟甚至亲兄妹、姐弟非法近亲结婚的现象,并且现在不少人在网上为自己因近亲结婚而身心异常或残疾的子女募捐。

  

   2022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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